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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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30 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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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男,年5月12日出生)因“腰痛伴左下肢酸痛1月余”于年6月13日入住被告x医院,医院就诊服止痛药及休息治疗后即好转,一直未重视,之后反复腰痛不适。

近日来劳累后上述腰痛再发加重,伴左下肢酸胀,无鞍区麻木,无低热盗汗,医院查腰椎MRI示:腰4-骶1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改变,行理疗无明显改善。现原告为求进一步治疗来该院就诊,门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收住入院。

初步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L4-S1)。入院后完善检查,于6月16日在连硬麻醉下行“经皮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术中发现游离髓核破入硬膜囊,椎间孔镜下无法取出,遂立即改为开窗行L5/S1髓核摘除术,成功摘除游离髓核,手术顺利,原告安返病房。

术后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补液等治疗。6月22日病理诊断:“腰椎”纤维软骨组织伴退变,病变符合椎间盘突出症。术后恢复顺利,腰腿痛麻缓解,切口愈合良好,6月27日出院。

年10月10日,原告因“腰酸伴左下肢乏力、发木4月余”入住x大医院神经内科。肌电图:左腓总、胫神经运动传导诱发电位波幅降低。请骨科会诊,目前无绝对手术治疗指征,予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疾病及位置明确,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时,被告以腰椎间盘变性脱出收住入院,并告知原告必须手术治疗,但被告并未明确告知原告风险,违反告知与知情同意义务,且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因术前准备及手术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前及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手术时间长达三个小时以上,以致原告术后腰酸伴左下肢乏力、发木。

三、鉴定意见

原告因腰椎间盘突出,经椎间盘摘除手术,目前遗留椎体畸形、神经根受损,腰部及左下肢功能障碍,目前肢体状态评定为医疗事故九级伤残范畴。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原告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原告的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行“经皮椎间孔镜髓核摘除”,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前已告知相关手术风险(临时更改手术方案)及并发症(损伤脊髓、神经根等),原告知情同意选择手术并签字确认。

术中发现游离髓核破入硬膜囊,椎间孔镜下无法取出,临时术中更改为“开窗行L5/S1髓核摘除术”。专家组认为被告在术前虽有告知更改临时手术方案风险,但在术中因病情原因需改变术式时,应再次告知原告(特别对于术中清醒的原告)或家属,并签字更为妥当。被告术中未进一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失去部分知情选择权,存在过错。

认为该手术无论行“经皮椎间孔镜髓核摘”,还是“开窗行L5/S1髓核摘除术”,都存在发生神经损伤风险的可能。故认定原告自身疾病需手术治疗及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是造成原告目前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但被告在术中更改术式时,未进一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失去部分知情选择权,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告知原告需手术,但未告知手术风险,且为原告行经皮椎间孔镜髓核摘除术时,操作不当(剥离神经周围粘连不当)、出血同时强行进行髓核摘除术导致原告主要神经根损伤。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第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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