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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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7/12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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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意外事故后伤残等级鉴定与赔付的问题,在此想专门就此问题来做一些必要的说明。

一、关于不同鉴定机构的说明

首先,要说明的是关于意外伤残等级的鉴定。在现阶段,对于意外伤残等级的鉴定有三个不同的鉴定机构,分别是:

工伤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专门对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残情况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专门对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残情况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

商业保险意外伤残等级鉴定:专门针对购买了商业保险的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残情况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

对通过以上三个不同的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仅作为各自所定义的伤残等级适用,不可通用。也就是说,当某人在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下,如果要想获得这三个方面的伤残等级赔付,必须要经过并获得这三个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才可以确定三个不同情况的伤残等级,并按相应的伤残等级获得赔付。

举例说明:

某人张天命,因交通意外导致伤残,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而且意外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和普通的财产损失相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对于身体所受的伤害,并不会因为某一方面对其进行了赔付,其他方面就可以拒绝重复赔付。但在理赔过程中,如果希望获三方面的伤残等级赔付,希望获得确定的伤残等级级别的评定的时候,就必须要通过这三个不同的机构进行分别的鉴定,只有这样,才能按鉴定后的伤残等级级别,按各自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

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及标准,不是哪个机构或某个个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下同)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来进行的。

但在现实中,有很多人,在发生意外伤残后,对不同机构的鉴定、不同的伤残等级标准很不理解,认为人都伤成这样了,还要让自己东跑西跑的去鉴定,感觉是在故意为难人一样,但实际上,作为赔付机构,这样做,也是有必要的缘由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不同的处境下发生的伤残会有不一样的形式和结果,比如:工伤的伤残,是因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也可能是因为职业环境所导致的残疾,而交通意外的伤残,却全部是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因此,在赔付的标准上,肯定会有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不同的伤残赔付,最终一定会落实到经济上的补偿,也就是给多少钱的问题,那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伤残发生之后,没有一个确定的赔付标准,对不同的残疾没有统一的伤残级别,在赔付的时候,又如何能确定经济上的赔付额度呢?

二、关于商业保险伤残等级的说明

商业保险的伤残等级标准的执行方面,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是年6月以前的7级伤残等级标准,另一个是年6月之后的10级伤残等级标准。对于新旧两个标准,中国保监委也给了一定的过渡期间,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己经在按新的伤残等级标准执行了。那么,这新标准和旧标准到底有哪些不同呢?笔者在此作如下说明:

1、在等级上的差别:7级伤残等级所定义的只有7个等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7级,级差分别为:%、75%、50%、30%、25%、15%、10%,而10级伤残等级定义的是10个等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10级,从%~10%,每个级差为10%;

2、在伤残程度上的差别:7级伤残等级所定义的伤残,大多是人体功能器官的伤残,如:听力、视力、四肢等。而10级伤残所定义的除了包含了7级伤残的所有等级外,还包含了含人体的脏器在内的所有器官,如:牙齿、皮肤、内脏等的损伤;

3、在范围上的差别:7级伤残不包含烧伤,对于烧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有专门的烧(烫)伤程度的鉴定标准,而10级伤残等级鉴定将烧(烫)伤鉴定全部包含在伤残等级在内;

4、类别上的差别:原来的7级伤残等级所包含的伤残类别为7级34种,而现行的10级伤残等级的类别为10级种;

以下是旧伤残等级表:

以下是新伤残等级表的伤残等级目录:(因包含内容太多,无法全部剪截发图)

三、新伤残等级标准的相关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四、新标准颁布时中国保监委发布的通知:

如果希望了解更详细的内容,或者需要获得最新的伤残等级标准,可以联系相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Introductionto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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