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鉴定结论·重新鉴定(r)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时机治疗终结二次手术内固定时机成熟残疾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鉴定结论证据效力定案依据
掌握交通事故受害方申请伤残鉴定的条件,明确伤残鉴定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
被《人民法院报》年8月26日刊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扬民终字第号
年05月21日
劳X物流公司(原审被告)
程X(原审原告)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治疗尚未终结时,自行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能否作为其主张伤残赔偿金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程X虽在诉前单方委托伤残等级鉴定,但该鉴定机构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故被告劳X物流公司无权以鉴定为单方委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劳X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程X损害赔偿金.86元。
被告劳X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程X治疗尚未终结,评残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应在二次手术后进行伤残评定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劳X物流公司赔偿程X损害赔偿金.46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时机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标准。受害人在伤残部位的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认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尚未成熟,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可重新申请鉴定,并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致残时,事故责任方应依法进行赔偿。伤残程度补贴赔偿数额亦不相同,我国法律对于不同伤残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根据相关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手术尚未进行或未结束属于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作出伤残鉴定属时机不成熟。
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其损伤。受害人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时,即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时治疗尚未终结,故应认定伤残鉴定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受害人无权以上述鉴定结论主张残疾赔偿金。但受害人待治疗终结后,其可以对此进行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以此主张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条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1.交通事故受害方能否自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
2.受害方于治疗过程中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能否具有证据效力。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劳X物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
上诉人劳X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江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2日12时25分,程X驾驶苏ktb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苏省江都市境内国道93km+m处,与由东向西行驶吴根兴驾驶的苏mm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X受伤,车辆受损。程X受伤后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血气胸,双肺挫伤,双侧肋骨骨折,左桡神经断裂,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蛛血等。程X在诉讼前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分别构成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吴根兴系劳X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发生事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程X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伤残等级鉴定虽然是程X在诉前单方委托,但鉴定机构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劳X物流公司以鉴定为单方委托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劳X物流公司赔偿程X损害赔偿金.86元。
劳X物流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程X治疗未终结,评残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应在二次手术后进行伤残评定为由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X因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致左上肢功能丧失,但目前二次手术尚未进行,内固定尚未取出,对该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尚未成熟,对劳X物流公司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对一审认定的因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致左上肢功能丧失25%以上属9级伤残部分的残疾赔偿金元(×20×20%×10%)予以扣减,程X可在治疗终结,对该处损伤重新鉴定后再主张。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依据的是肋骨断裂的根数,故鉴定时机对伤残等级并无影响,对程X左侧肋骨骨折属10级伤残予以认定。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属精神疾病,对该损伤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距离程X受伤之日已达8个多月,评定时机符合规定,予以认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劳X物流公司赔偿程X损害赔偿金.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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