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意外受伤致残后,保险客户往往特别想知道何时可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定,因为确定伤残等级后才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可能获得的伤残保险金额,并可以进入正式的保险金申请理赔阶段。但是,由于损伤的情况不同,伤残评定时间也不同。如果伤残评定时间过早,伤情尚未稳定,则可能造成评定结果不准确,不被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重新鉴定;如果太迟,保险客户的等待时间过长,往往给客户带来不好的感受。因此,确定恰当的评残时间对客户对保险公司均很重要。
伤残鉴定时机基本原则
一般的讲,伤残评定的时间应以意外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为准。所谓治疗终结,指按照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时间,但治疗终结并不等于治疗康复。治疗终结的原则应为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致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后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
按照受伤部位、伤情及鉴定标准的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不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对原发性损伤的鉴定;一类属于对损伤后功能障碍程度。
第一类: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评定依据
主要指的是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牙齿脱落等。这一类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一般为伤后1-3个月,即经治疗情况稳定即可评定伤残,有些比较简单清晰的伤残甚至可以不用到鉴定机构做鉴定,由保险公司专业医师进行评定即可。
比如,客户因发生车祸导致腹部损伤,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手术,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4.4.2脾结构损伤第一小项,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为8级伤残。此种情况下,客户手术后即可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专业医师根据病历、手术记,现场对客户进行必要体检后即可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第二类:以损伤后功能障碍程度或后遗症程度等为评定依据
主要包括:(1)骨折后关节功能障碍;(2)颅脑损伤后治理缺损、精神障碍、语言障碍、生活能力障碍等;(3)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生活能力障碍等;(4)遗留的容貌,皮肤疤痕、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等。
损伤后功能障碍或后遗症程度的评残时间因受伤部位、治疗情况不同而不同。遗留皮肤疤痕、骨折遗留关节功能障碍一般为伤后6个月;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一般为伤后6个月以上;颅脑损伤存在导致智力缺损者为伤后1年。如果受伤后伤口不愈合或延期愈合的,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适当延长评残的时间。
比如,客户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摔伤肩关节,右侧肱骨头骨折,手术钢板固定,遗留肩关节活动障碍。
此种情况,伤后6个月可进行伤残评定,如果在6个月时钢板内固定尚未取出,只要骨折部位已经愈合,并且内固定的存在不影响关节活动,也可以在6个月时进行伤残评定。如果客户因为糖尿病等原因骨折一直不能愈合,即便已经超过6个月,一般也要延长评定时机,待骨折愈合后在评定,但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对于伤残评定时机,第一类情况较好判断,第二类情况需要专业人员判断。作为客户大致了解心中有数即可,在需要时可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帮助判断评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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