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2月9日,原告郭某某因左上肢可见多处青紫色肿块,高于皮面,且周围可见散在出血点、瘀斑,左侧肩部可见一约4x1CM大小肿块,而在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经被告确认,原告一切正常,无活动受限。经被告血管瘤外科室诊断,原告患有左上肢及肩部海绵状血管瘤(静脉畸形)。
入院后于年2月10日19时在全麻下进行了左上肢及肩部海绵状血管瘤(静脉畸形)射频消融术。术后经被告血管瘤外科确认病情恢复顺利,并且经上级医师批准后,原告在年2月15日出院。
但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左腕拇长伸肌腱、指伸肌腱损伤。因此原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在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认,原告在左上肢及肩部海绵状血管瘤(静脉畸形)射频消融术后出现左拇指、食指、中指及环指呈屈曲状,伸直不能,并腱鞘积液。
二、医方观点
原告部分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北京迪安的医疗过错及原因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的损害后果限于射频消融术后肌腱断裂、行肌腱重建术及相关后遗症;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确定,原告肌腱断裂并不构成伤残,而左尺神经损害遗留的肌力不足虽构成伤残但不属于本次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故我院承担的损害责任范围应限于原告行肌腱重建术的医疗费用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原告在我院的医疗费用系治疗原发疾病必然产生的费用,原告鉴定的伤残结果的损害,不属于我院医疗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害范围,我院不应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鉴定意见
医方过错与患者郭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患者郭某某左侧尺神经损害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评为十级伤残。
四、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将患者收住入院后,对患者初步诊断为“左上肢及肩部海绵状血管瘤(静脉畸形)”,符合临床诊治思维与原则,但原告在被告处行“左上肢及肩部海绵状血管瘤(静脉畸形)射频消融术”后,在外院行彩照示“左手拇长伸肌腱完全断裂”。
考虑到患者入院时的相关检查结果及射频消融术操作位置相符合,并有合理的时序关系,医院听证会上强调“此患者为重症静脉血管畸形,病变面积较大,弥散,病变累及肌肉、肌腱、神经、骨质”,而送检病历亦未见患者核磁检查结果的相关分析记录,术前小结内亦未见相关表述,故不排除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伤发生的可能,医方存在过错。
另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亦未见告知患者患肢需制动或避免剧烈运动等的相关记录,故认为医方告知欠充分,存在过错。造成郭某某损害后果为射频消融术后左手部分肌腱断裂并行左前臂伸肌腱转位重建术及相关后遗症。考虑到患者术前情况、术后相关检查结果及治疗经过,认为医方手术操作与患者郭某某左手部分肌腱断裂存在关联性,
五、庭审意见
郭某某因被告医疗过错所致各项损失合计.6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医疗过错所致损失,本院依据被告过错程度,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0%的请求共计.3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上述费用共计.31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