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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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5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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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月23日,原告肖某某(男,年5月15日出生)因扭伤致左腕疼痛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经X光检查原告的伤为: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尺神经损伤;特指损伤。年1月25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年1月28日,在对原告进行复查X线发现原告左侧骨头近端原螺丝钉隧道处断裂。

被告承认导致原告骨折的原因为“在对原告手术过程中螺丝钉反复穿刺钻孔导致骨缺损,引起骨折”。此后,针对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引发的并发症,被告于年1月30日对原告采取“手术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异体骨植骨术”治疗,因手术后原告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

年5月13日,经被告建议,原告转院至x医院住院8天,x医院对原告进行“全身麻醉下行左尺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骨折对位钢板内固定加自体骨骼取骨植骨术”手术治疗。出院后,根据医嘱,原告一直在被告处门诊随诊。

年4月13日,因骨折部位明显不适,原告再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3天。除x医院的.2元的门诊费用由原告自行支付的外,其余原告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致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表态愿意赔偿,但除医疗费外的其余各项损失,被告告知原告须通过诉讼程序后才能支付。

二、医方观点

1.答辩人严格执行诊疗操作常规,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答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积极治疗,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操作常规,采取了合适、规范、积极的治疗措施,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原告出现的不良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答辩人存在医疗过错。原告如果认为答辩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答辩人存在医疗过错;

3.答辩人为原告垫付的.96元医疗费应当一并处理。医院及x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共计.96元,其中:医院的医疗费用.11元、垫付x市医院的医疗费用.85元。本案应当对答辩人垫付的费用一并进行处理。

4.对原告的伤残情况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方有异议,中医院认为骨折脱位患者经保守或手术治疗后均可遗留一定的关节功能障碍为常见的损伤并发症,故以关节功能障碍活动来评定伤残十级与临床十级不相符;对参与度的结论予以尊重。

三、鉴定意见

原告的残情构成十级伤残;x医院医疗行为存有过错,其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70-80%。

四、庭审意见

1.医疗费:原告因住院、鉴定等花去医疗费.16元(住院医疗费.96元+门诊费.2元+鉴定检查费元);

2.护理费为.18元;

3.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为.18元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4.营养费:结合原告的医疗情况及所花医疗费用,本院酌定其营养费为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0元/天×(天+23天)+元/天×8天];

6.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元(元+元),本院予以酌定;

7.残疾赔偿金:为元(元/年×20年×10%);

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9.鉴定费:本案因鉴定支付鉴定费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的以上损失合计.52元。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元[(.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8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抵扣被告已付款.96元(医疗费.96元+鉴定费元),被告实际仍需赔偿原告.66元。

五、法院判决

x医院赔偿肖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66元。

司法裁判案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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