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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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7 17:31:00

文/徐阳律师,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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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

崔国军提交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年10月16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同司鉴[]法临鉴字第号)及吉林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崔国军配置辅助器具意见书,证明其伤残等级与辅助器具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包括:崔国军右下肢膝下截肢术后已构成级伤残,左足多发骨折导致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已构成级伤残;崔国军右小腿假肢费用每次需人民币元,3年更换一次,每年假肢维护费需人民币元。配置辅助器具意见书载明的配置结果为:“建议配置国产普及型小腿碳纤弹力储能假肢,价格为元,此假肢使用寿命为3年,每年维修费为假肢总额的8%,初期装配需30天,功能训练及食宿费60元/人/天,以后每更换一次需15天”,但在计算结果,功能训练及食宿费用按照元/天/次计算。崔国军主张15年辅助器具费(元5次)、假肢维护费(元15年)、功能训练及食宿费(元/天30天+元/天15天4次)共计250元。审理过程中,本院致电吉林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吉林省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解释称进行假肢功能训练时,需护理一人,因此计算结果中是以元/天的标准计算功能训练及食宿费。

1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

法院查明: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朱亲和于年1月22日在****************配置中心装配普通适用型小腿假肢,金额为元,该单位出具证明,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寿命约为4年,每年维修费约为假肢总额的5%,患者需终身佩戴假肢。朱亲和装配期间,支付住宿费元。****************配置中心令另出具《关于朱亲和假肢装配期间食宿费用说明》,朱亲和在年12月12日至年1月23日装配假肢,并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装配周期为42天,在此期间,需有1人护理,食宿标准为:住宿:20元/人/天*装配天数=单人住宿费用;伙食:50元/人/天*装配天数=单人住宿费用。朱亲和据此主张分为以下三部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假肢装配、维修费用合计元:按照北京市卫计委公布的年度《健康白皮书》北京市户籍居民期望寿命81.81岁,主张按81岁计算,装配次数为10次,假肢装配费0元,维修费计38年、每年按假肢装配费的5%计算为元;2、假肢装配期间食宿及护理费元,包含第一次装配产生的住宿费元,剩下费用,均按装配周期42天,住宿每人每天20元、伙食每人每天50元、护理费每人每天元、装配次数10次计算,可得住宿费元、伙食费元、护理费元;3、假肢装配期间的误工费10元,60岁之前需要更换4次,每次42天,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计算。高立国、鑫达顺通公司、中华联合支公司、平安分公司对上述费用均不予认可,认为朱亲和主张过高,计算不合理,应以实际发生数额主张。

法院认为:朱亲和要求赔偿残疾器具费以及后续维护费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考虑朱亲和的年龄及术后伤情,应尽可能装配满足其日后生活需要的假肢,但无特殊原因,以装配国产假肢为准。朱亲和装配普通适用型假肢,费用合理,按元一只的价格计算。关于装配年限,朱亲和主张按照年度北京市户籍居民期望寿命81岁计算,该标准系针对北京市户籍居民统计所得,不具有普适性,本院以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77岁为依据,从朱亲和实际装配时朱亲和满43周岁起算,装配年限确定为34年,结合假肢装配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更换周期为4年1次,每年维护费用为假肢价格的5%,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朱亲和现已安装的假肢费用应按实际支付价格赔付,并扣除相应使用年限。朱亲和要求赔偿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属于装配假肢期间合理费用,应予赔偿。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参照装配机构出具的说明确定。其中装配周期,考虑朱亲和首次装配需要与器具进行磨合和康复训练,装配周期较长,此后装配的二次磨合和康复周期应短于首次装配,本院酌定后续装配周期为15天。误工费按照每月元主张,亦属合理。以上费用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朱亲和首次装配假肢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扣除相应使用年限。

1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民初号

原告诉求:原告李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辅助器具费元(含更换假肢期间伙食费元)、护理用品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事实与理由:年9月24日,我骑车牌号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路公园南口时,适遇孙建合驾驶车牌号的车辆行驶至此,两车接触,事故造成两车均损坏及我身体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建合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左前臂毁损伤等,我为此住院49天。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诉讼前,李明志自行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明志所受损伤后果符合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年5月31日,北京****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根据李明志伤情的需要,适合安装普通适用型左肘关节离断假肢,价格为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元整(.00);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假肢使用寿命约为三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10%左右。同日,该单位另为李明志出具假肢装配期间食宿证明,载明:李明志在我单位配置安装上肢假肢,装配时间为60天,在我单位配置假肢期间需陪护一名。食宿标准:住宿为元/天/间、餐费为50元/人/天。

另查,李明志系非农业家庭户,年9月7日出生。孙建合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保险。经核实李明志的合理损失: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装配假肢期间食宿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

法院认为:辅助器具费,已发生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今后的更新安装费用,为减少诉累,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李明志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本院另支持更换3次假肢及日常维护假肢产生的该项费用;交通费,本院依据就医次数和就医地点酌情确定。装配期间的食宿费,本院根据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考虑。

1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

原告李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81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误工费00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共计.81元;

被告辩称:残疾辅助器具费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且更换期限过长,认为费用不合理,申请法院对费用合理性及更换期限进行鉴定。该笔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年8月12日,************假肢配置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根据李书平伤情需要,为其配置普通适用型小腿假肢,价格元;普通适用型小腿硅胶套,价格元。正常使用情况下,假肢寿命约4年,硅胶套寿命约1年,每年维修费用为价值总额的10%,患者需终身佩戴假肢。该辅具装配部另行出具假肢装配期间食宿费用说明,李书平8月12日装配假肢,预计装配周期28天,每次更换假肢需进行15天康复训练,期间需1人护理,食宿标准为住宿20元/天和伙食50元/天。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元,被告认为数额过高,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请求法院对该费用合理性及更换期限进行鉴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及更换期限可以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且该配置机构为************假肢配置中心内设主要职能部门,具有一定权威性,亦取得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具有假肢生产装配企业资格,故对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赔偿期限由本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赔偿期限精神予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具体数额经本院参照假肢配置机构意见予以计算酌定为592元,综合轮椅及腋下拐费用共计元。原告要求赔偿鉴定费用元,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事故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因该笔费用属诉讼中发生合理损失,故应由被告刘浩与隆昌公司承担。

1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

原告王硕实(年5月24日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财产损失.9元,住宿费元,交通费元,共计.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年1月25日,原告购买大腿假肢支付费用元。******假肢配置中心出具关于王硕实配置残康复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建议其配置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价格为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上述假肢寿命约为三年,每年维修费约为假肢总额的10%。该机构另说明每次装配周期为32天,需要1人陪护,住宿费每人每天20元、伙食每人每天50元。

年4月15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硕实腘动脉损伤(右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右侧),临床行右大腿截肢术等治疗,遗留右大腿下段以远缺失(膝关节以上)、右下肢髂腰肌肌力下降(肌力Ⅳ级)等后遗症,构成六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50%;建议误工期、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起至安装假肢后经过1-2个月的锻炼适应期止,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用元。

法院认为:对于大腿假肢购买、更换、安装、维修费用和装配期间食宿费用,由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参照专门配置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计算为220元。

16、()京民初号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二审公交公司上诉,后又撤诉)

原告诉求:

乔俊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鉴定检查费)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护理费元;4.营养费元;5.误工费3元;6.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5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元;9.鉴定费元;10.财产损失元;11.交通费0元。事实和理由:年6月7日,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司机林国强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南口公交站时与乔俊雯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林国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乔俊雯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股骨髁上骨折(左,开放性),腘动脉损伤(左,开放性),坐骨神经损伤(左,开放性),皮肤软组织剥脱(左大腿),盆骨骨折,失血性休克。乔俊雯于年6月8日至年7月20日在创伤骨科住院治疗,共住院42日。年1月11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被鉴定人乔俊雯左大腿中下段以远缺如属六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险。由于司机是在实习期内,保险公司拒赔。

审理查明:年3月18日*******假肢配置中心出具关于乔俊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该份证明记载:“……三、处理意见综合以上检查结果,为了尽量减少因截肢给患者带来的影响,使患者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最大限度的回归社会,根据患者伤情的特殊需要,我单位为其配置①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价格为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00),②普通适用型大腿硅胶套,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00)。四、更换周期及年限上述假肢通过了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认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上述假肢寿命约为三年,硅胶套寿命约为一年,每年维修费约为假肢总额的10%……”。年7月26日,介休市三佳乡崇贤村民委员会、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该份证明记载:“现证明乔某某,身份证号:与乔某一,身份证号:为夫妻关系,其早年积劳成疾,晚年体弱多病,生活勉强自理,二人共同生育二个子女,主要由(乔俊雯)抚养,自乔俊雯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无其它经济来源,生活非常贫困……”。

法院认为:

本院参照******假肢配置中心出具的关于乔俊雯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确定大腿假肢费为9元,计算16次,大腿假肢费数额为153元;假肢维修费为每年元,计算48年,假肢维修费数额为元;大腿硅胶套费为1元,计算48次,大腿硅胶套数额为元。乔俊雯残疾辅助器具费总额为元。

1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该案经二审上诉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过程:

年5月10日,张银栓自行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元,该鉴定所于同年5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张银栓双下肢截肢术后的伤残程度属三级,被鉴定人张银栓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属九级,被鉴定人张银栓腰l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程度属十级,综合评定,累计致残率90%。(二)被鉴定人张银栓的误工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三)被鉴定人张银栓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四)被鉴定人张银栓的营养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

华北双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通达鉴定中心)对张银栓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包括使用年限、更换次数等)进行评定。通达鉴定中心于年8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银栓伤残等级为三级、九级。被鉴定人张银栓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被鉴定人张银栓护理期内建议为一人护理。被鉴定人张银栓残疾辅助器具需配置组件式大腿假肢2具(最低使用年限3年)、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2只(最低使用年限1年)、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锁具2套(最低使用年限3年)、残肢袜(易耗品,20只/年);被鉴定人张银栓残疾辅助器具更换次数可结合其实际年龄,或参照人均寿命进行确定。建议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华北双利公司、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对鉴定结论认可,张银栓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于同年9月11日提出鉴定异议函,通达鉴定中心于9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对张银栓所提异议进行说明,并坚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后张银栓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依法通知通达鉴定中心后,张银栓撤回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另外,根据华北双利公司关于明确赔偿指数的申请,通达鉴定中心于同年11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被鉴定人张银栓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九级;致残率(即赔偿指数)为85%。2、轮椅发票、护理用品发票、****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假肢技师资格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假肢发票等,证明所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载明张银栓于年3月20日支付医疗器械护理用品费用元,4月10日支付轮椅费用元,5月22日支付义肢费8元。**假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假肢关节、假肢产品装配等,该公司于年5月22日出具证明:张银栓左、右腿价格均为4元,在正常情况下假肢主件部分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约为假肢总价的7%,患者终身需佩戴假肢,康复训练期约为7个月,期间有陪护1人。华北双利公司对此不认可,表示**假肢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美元,不符合安装假肢应为国产的要求,并提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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