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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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 15:00:00

一、基本案情

霍某盈,男,年11月25日出生。年10月11日住院病案载:1、老年男性,急性病程。2、主因“左后腰部疼痛3天”入院,就诊于外院急诊科,自述查血压/mmHg,查血常规、生化未见明显异常。

后出现一次喷射性呕吐,呈喷射样,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腹部增强CT示:胸主动脉瘤。予降压、补液、抗感染治疗后,请泌尿外科会诊,考虑肾囊肿破裂,暂无特殊处理。患者CT提示主动脉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予控制血压、控制心率治疗后手术。

二、手术后

术后患者恢复较慢,出现肺部感染、反复呼吸衰竭、电解质紊乱、双下肢无力等并发症,予以机械通气支持、抗感染治疗、营养支持、营养神经、改善循环等治疗,目前患者病情逐渐稳定,患医院手续进一步治疗,经请示上级医师,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出院诊断:1、胸主动脉瘤降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冠状动脉性心脏病;4、前列腺增生;5、慢性萎缩性胃炎;6、陈旧脑梗塞;7、肾结石;8、肾囊肿破裂;9、肺部感染;10、双下肢无力原因待查脊髓病变可能性大。

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监测控制血压心率。2、继续抗血小板、调整扩冠等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3、院外物理康复治疗促进肢体功能恢复。4、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

三、患方观点

年春节前小年时,经被告批准,原告请假回家,赶上新冠肺炎疫情,医院电话告知原告疫情缓解后再回去住院治疗。但年5月11日,原告到医院继续治疗,被告却拒绝治疗,为此原告报警。

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的检查粗疏,诊断错误,用药错误。原告医保卡、医疗资料全部在被告处,被告不经过规定的出院手续,拒绝原告继续治疗,造成原告医疗困难、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四、医方观点

原告诉称的损害后果完全是其自身原发疾病正常手术治疗难以避免的一过性截瘫并已恢复的正常并发症。年4月原告办理的撤诉手续,其一直滞留医院不出院,直到年2月3日才出院,此次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年10月31日医方在术前谈话告知患者及家属行的手术名称为“主动脉弓血管置换+降主动脉支架植入术”由于术中发现主动脉弓有多处动脉粥样硬化斑块,但主动脉弓无明显增粗,故保留主动脉弓,仅行“降主动脉支架术”与原手术方案有所不同,医方术后未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医方存在不足。

2、患者霍某盈年10月31日行“降主动脉支架”术后安返监护室,病程记录:夜间起出现氧合状态不佳,咳痰较差……但未见10月31日至11月11日监护记录,故对其在此期间的病情变化的分析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术后患者出现了双下肢肌力、感觉下降、活动障碍医方已考虑到与发生脊髓缺血性损伤相关。脊髓缺血性损伤是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未见医方根据此患者胸主动脉瘤的位置、长度等情况,具体告知术后可能会出现截瘫风险的记录,存在不足。

4、医方对霍某盈压疮危险因素评估结果为10分,属于高危患者,但医方未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防护不够,使患者出现了骶尾右侧臀裂处3×3cm破溃及左侧臀裂处压痕与水泡等,医方护理上存在缺陷。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本院认定x大医院应对霍某盈的损害后果按照15%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2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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