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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6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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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元。

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

一.引言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医药合规

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本文资料源自司法裁判案例“安某某与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年3月30日,患者安某某因“腰痛、双下肢疼痛5月余,排尿无力1月”入住被告xxxx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于4月2日行“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

三.裁判结果

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于手术操作失误与原告安某某当前遗留的“肢体截瘫(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能力差”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本院采信该鉴定结论,确定由被告xxxx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安某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我因“腰痛、双下肢疼痛5月余,排尿无力1月”在被告xx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年4月2日,在全麻下行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手术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麻醉清醒后左下肢活动障碍。我认为,是被告xxxx医院的手术操作不当给我造成了现在的损害后果,所以我要求被告xxxx医院给我以赔偿。

(二)医方辩称:认可原告安某某在我院住院的事实,我院诊断正确,原告安某某有手术指征,行腰1、2椎管减压手术后,其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认可某A医院的病历,不认可某B医院的病历,认为录音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医学具有专业性,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断。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安某某神经与骨化椎间盘粘连,xxxx医院由于手术操作失误,造成了神经的损伤,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共同责任。被鉴定人安某某符合三级伤残。被鉴定人安某某目前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90-日。被鉴定人安某某需配置助推轮椅,建议给予防褥疮坐垫,座便椅,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被鉴定人安某某需服用止痛药物,待条件允许时可行损伤部位神经松解,脊神经背根入口区毁损术治疗,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法院观点:年4月2日医方予患者安某某行“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在处理骨化椎间盘的过程中,发现神经与骨化粘连,增加了手术风险。在此情况下,医方未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造成一束神经的损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4.医疗纠纷:射频消融治疗椎间盘突出,应注意无菌操作避免感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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