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经过
年3月5日,原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处就诊。就诊前原告行走便利,年3月5日MRI报告显示腰显示3/4椎间盘突出,腰3/4水平椎管狭窄。DR报告显示骨盆未见明显骨关节病变、L3/4椎间隙变窄,提示椎间盘病变,腰椎生理曲度反弓。年3月7日,全麻后进行手术,术后出现双下肢麻木,右脚脚踝不能移动,双下肢不能行走,一直卧床。
二.患方陈述
年3月26日出院时医生告知,回家休养看情况,因在家病症仍未好转,年4月16日再次入院,院方知道其有过错,遂联系x医院周某某,术中钢钉、专家费、内固定融合器。这些费用均是院方支付的。术后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左脚的脚踝不能移动了,加重了病情。
年5月14日出院后,原告病情持续恶化,原告联系到x医院,在被告允许的情况下,原告当天到达x,在x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术前原告已经出现了腰椎间盘突出术后双下肢不全瘫,小腿肌肉萎缩。年5月22日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探减压,清创,植骨内固定等。
年6月4日出院,医院做高压氧辅助治疗,年6月5日,原医院就诊,按照高压氧治疗,年7月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上一直在被告处接受高压氧治疗直至年8月25日出院。出院仍然是便秘严重、双下肢麻木、双下肢肌肉萎缩,两脚不能行走借助残疾器具轮椅代步,生活不能自理。
三.患方观点
原告目前的症状,系被告手术中触碰马尾神经,在术中存在重大过错。案件进入诉讼后双方共同委托了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过错度在70%左右,原告认为,该手术是常见手术,并不复杂,术中如果手术医生能细心操作,做好手术预判与风险评估,不至于触碰马尾神经,原告也不至于年仅40岁,就双足全肌瘫(肌力0级)。
现原告处于上有老下有小阶段,系全家的顶梁柱。目前不能下地走路,其病痛导致了整个家庭瘫痪。被告的过错应当按照80%认定。关于“三期”、后期治疗依赖、护理依赖均出具了意见。原告认为后期依赖程度,根据建议意见应当按照20年计算。后期,原告仍然需要继续治疗,产生费用另行起诉。
四.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5元(其中,医疗费.86元、误工费.31元、医药费元、护理费.64元、住院伙食补助元、交通费元、住院期间住宿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31元,按照过错80%计算)。定残后护理费20年元,上述合计.31元;二、原告保留后期治疗的起诉权。
五.医方观点
原告按照过错80%的比例计算赔偿费用没有依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70%左右。答辩人认为,原告在答辩人处住院治疗期间,鉴于答辩人在诊疗能力范围内已经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宜再加重答辩人的过错比例,在70%以下即60%认定答辩人过错参与度为妥。
六.鉴定意见
1、杨某目前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构成五级伤残。2、杨某出院后可予以休息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日,护理至评残前一日。3、杨某目前存在圆锥马尾神经损伤症状,双足全肌瘫,存在后续治疗依赖,可遵医嘱进行后续治疗,包括康复、残疾辅助器具等,具体费用目前不能评估。4、杨某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5、x医院对患者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70%左右。
七.庭审意见
依据法律规定,杨某应当获得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伤残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交通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鉴定意见,x医院应对杨某腰椎间盘突出症、要椎管狭窄症治疗及损害后果有关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x县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07元。#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