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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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27 17:45:00

医院处置不当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赔偿26万元

案情简介:

年6月29日,原告叶赣州的母亲卓某某因“孕39周4天”医院待产。当日16时50分行会阴侧切术娩出原告叶赣州,第1分钟阿氏评分为3分,5分钟为6分,10分钟为8分。体重克。分娩中见羊水为3度混浊,检查发现原告叶赣州左上肢活动差,肌张力低,嘴唇青紫。

医院给予吸氧等治疗无明显改善,转入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治疗。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胎粪吸入综合征、产伤性紫癜、左臂丛神经损伤”,住院11天后好转,后进行康复性治疗。

此后分别进行了2次手术治疗,分别是:臂丛神经吻合术和左臂丛神经锁骨下探查术+上臂桡神经松解术。此后又进行了数月的康复治疗。

出院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生产过程处置不当,导致其左臂丛神经损伤并遗留残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5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叶赣州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了以下鉴定:1、医疗过错鉴定;2、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

赣州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并作出以下鉴定意见:

1、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

2、过错鉴定意见:医方在助产时采取“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应对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医方在应对胎儿娩出困难这一突发情况时,如果手法及用力不当,也易导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

综上所述,由于胎儿存在脐带绕颈二圈致使胎头娩出后胎体娩出困难,是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医方在产妇分娩过程中为使胎体娩出,过度牵拉胎头导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也不能排除,属次要因素。故医方应对胎儿的左臂丛神经损伤后果承担40%的责任。

在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的质证中,代理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参与生产过程的护士岑某某虽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但未经过相关培训,因此仅能实施护理行为,没有助产(接生)的资格。病历中虽有该护士采取了“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措施的记录,因病历中没有记录具体的操作过程,被告也未提供操作过程的视频,其采取的“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范,无法作出判断。因该护士未经过专门的培训、未取得助产(接生)的资格,因此存在较大可能其操作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操作规范,被告指派其为卓某某助产,增加了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

司法鉴定意见中未考虑到以上因素,因此其评定医方过错为次要因素,承担40%的责任过低。应当认定医方过错是导致患儿臂丛神经操作的主要因素,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以上辩论意见,酌定被告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代理人抓住被告指派的助产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这一事实,提出其在助产过程中虽然实施了“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助产行为,但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其实施的“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行为很可能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屈大腿体位入压前肩”等助产措施的操作规范,增加了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有理有据,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该意见将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从鉴定意见的40%酌定为60%,为原告争取到了更多的权益。

在本案及类似的案件中,原告方均提出要以被告人员无相应资质,不申请鉴定,要求法院以被告非法行医,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代理人在类似的案件中也曾在辩论中提出以被告方非法行医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但法院均未采纳。

法院在判决中未陈述理由,最后均是法院说服原告或被告一方进行司法鉴定,然后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可能会酌情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过错参与度)的。代理人认为类似情形,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是相当谨慎的,毕竟涉案医务人员已取得一定的资质,如本案中的助产人员已取得护士资格。

代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医方非法行医为由起诉,要求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法官要求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时,代理人认为不要过于坚持,否则法院以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及参与度为由驳回诉请,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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