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王某因左臂抬起无力于年6月6日8时25分许前往被告x市x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问题,开药洛索洛芬钠片、甲钴胺片、大活络胶囊。原告按医嘱吃药后不见好转,于年6月9日9时许前往x医院住院就诊,诊断为脑梗死、右侧颈动脉闭塞、颅内动脉多发狭窄。
住院期间原告症状加重,不得已于年6月11日12时前往x市H医院住院治疗,却被告知已错过了手术治疗的时机,只能保守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右侧基底节、脑室旁、半卵圆中心)。
二、患方观点
之后原告陆续在x中医院、x市x医院、x医院治疗,因脑梗死、右侧颈动脉闭塞、脑神经损伤,已形成永久性损伤,无法恢复,左上、下肢均为远端肌力0级,处于左侧瘫痪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的初诊存在误诊,未正确诊断出原告脑梗死病因,未及时采取治疗手段,致使原告无法恢复。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原告是医院骨科就诊,骨科医生根据原告的年龄、症状行X线检查,结果为颈椎退行性改变,根据原告病史症状和影像报告,被告认为诊断明确,原告症状非脑血管病主要症状,被告认为诊疗过程无不当之处。
原告后续出现脑梗死,被告认为与就诊过程无关,不存在漏诊、误诊和贻误治疗等情形,不能医院就诊后出现的脑梗症状,鉴定意见书和医院存在漏诊,没有明确回复考虑过就诊后出现的脑梗症状的可能性,所以,被告认为鉴定结论给予被告的责任比例过高。
四、鉴定意见
经x市医学会鉴定原告王某,女,年12月3日出生,构成四级伤残,被告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王某提交的票据显示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98,.66元,属于王某的合理损失,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39,.6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刘某华主张的数额不超过法定标准,数额合理,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2,元。
3.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王某休息期为日,王某主张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2,元计算,为92,元(52,元/年÷天×天),符合法律规定,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36,.80元。
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王某护理期为长期护理依赖,考虑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身体状况,为(52,元/年×20年×80%),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60元。
5.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王某营养期为60日,王某主张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为3,元,符合法律规定,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1,元。
6.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王某伤残等级为四级,按x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1,元计算二十年为,元(51,元×20年×70%),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6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王某定残日为年9月23日,王某之子邓某于4年11月8日出生,定残时为17周岁,王某主张按照x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36,元计算一年为12,元(36,元×70%÷2),符合法律规定,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5,.20元。
8.交通费,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考虑其实际就医情况,酌情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王某的年龄、致残状况,酌情由x市x医院赔偿20,元。
10.鉴定费12,元,确系本次诉讼必要支出,由x市x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4,元。
六、庭审意见
本案经x市医学会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系本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故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x市x医院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并未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其请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