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观点
原告于年4月8日在被告处就医并实施颈动脉剥脱手术,术后原告声带神经麻痹,声门闭合不严,恢复治疗五个多月后仍然无法发声,失去语言功能,不能正常与人交流,严重影响了原告日常生活,对原告经营的买卖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原告认为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完全是被告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所致,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很大的心理伤痛,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
二、被告辩称
1、被告为患者行颈动脉内膜切除术符合患者病情需要,是治疗患者病情的理想手术,该手术6%的并发症率是目前医疗水平固有的,无法避免,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患者所行的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是用于治疗颈动脉重度狭窄,防治患者脑梗死的标准外科手术。患者的获益和受伤害的风险并存,获益明显大于伤害,因此该手术被认为是治疗颈动脉重度狭窄的理想方案。
2、为治疗左侧颈动脉重度狭窄,预防左侧大脑复发缺血梗死,经充分交待病情和可能的治疗方案,患者和家属要求左侧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治疗,了解该手术获益和风险情况,并签字,年4月15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3、患者通过手术治疗左侧颈动脉重度狭窄,切除颈动脉硬化斑块,重建左侧颈动脉血流,降低了左侧大脑复发缺血的风险,患者获益明显,患者术后至今49个月患者未复发脑梗死。手术相关的6%并发症风险是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固有的,是目前医疗条件和医学研究反复证实确认的。
因此,患者术后声音嘶哑作为颈动脉内膜切除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但无法完全避免的手术代价,不存在医疗过错,目前患者声音嘶哑明显好转,而且由于其一直未进行喉返神经恢复情况必要客观检查—喉肌电图检查,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其喉返神经的真实恢复情况。
4、被告认为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不了解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的规律,鉴定人不具备客观鉴定该手术相关医疗责任的临床工作水平和学术能力,同时被告的手术记录详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鉴定人的推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三、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温某,男,年9月17日出生,伤残程度属十级。喉返神经存在不可逆损伤,医院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方初步诊断为左侧颈动脉重度狭窄成立,予“左侧颈动脉内膜切除,颈动脉补片成形术”治疗,存在手术适应证,术式选择符合诊疗常规及被鉴定人当时病情的客观需要。
2.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是治疗颈动脉狭窄、预防卒中的首要选择,术后神经功能受损常见于舌下神经、迷走神经、副神经等。喉返神经是迷走神经的分支,其运动纤维支配除环甲肌以外的所有喉肌,如喉返神经受损可出现声音嘶哑。
根据病历记载,年4月15日行左侧颈动脉内膜切除、颈动脉补片成形术,术后(手术当日20时24分)被鉴定人自诉有咽部不适,有异物感,术后二天出现声音嘶哑,电子喉镜显示左侧声带内收外展受限,声门闭合不严,故不能排除医方术中因操作不慎而损伤迷走神经分支(喉返神经)的可能,存在过错。
被鉴定人出现声音嘶哑后,医方考虑相关神经功能受损可能性大,给子激素、营养神经药物治疗,术后并发症处理相对及时。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温某.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