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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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8 17:26:00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7日原告雷某某母亲李某因分娩就医于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并于当日娩出新生儿即原告雷某某。年12月4日,原告雷某萱对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县人民法院调解形成x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主文“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雷某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调解生效后5日内付清)。

年5月17日原告雷某某在x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10天,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x省妇幼保健院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年6月18日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x大学x医院诊断为左臂丛神经产瘫(二型)。

年6月18日原告雷某某在xd医院住院治疗3天,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xd医院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的产伤。年5月16日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x大学x医院诊断为左侧产伤性臂丛神经麻痹。年12月8日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x医院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

二、患方观点

经原告多方诊治询问,原告伤情还需住院进行手术以及康复治疗,但无法根治。现就原告经济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

三、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辩称

对医院的医疗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原告之前就此事还起诉过,已经给原告赔付了元。现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鉴定意见

1、存在医疗行为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应当预见而粗心大意的行为过错;

2、x县妇幼保健院的过错与李某之女雷某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等原因力);

3、雷某某左上肢瘫构成八级伤残;

4、雷某某后续医疗费用预计为.00元人民币;

5、雷某某护理期为日,营养期为60日(雷某某伤残等级未达需长期护理依赖程度)。

五、庭审意见

原告雷某某母亲李某因分娩就医于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娩出新生儿原告雷某某,原告雷某某出生后即被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该损害事实有x省妇幼保健院、x大学x医院、xd医院、x医院病历资料佐证。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事实,原告雷某某母亲李某入住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后羊水已经破裂即将分娩,无法挪动,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因无床头B超设备,无法对李某进行产前进一步诊断,但根据李某宫高、腹围测量提示巨大儿,对可能发生的难产未作出风险评估,属检查、告知不到位。

原告雷某某在本案审理阶段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虽认为被告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50%。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有别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危险性,故本院酌定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对原告雷某某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

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依据x号民事调解书向原告雷某某赔偿的元,在扣除x省妇幼保健院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后,剩余赔偿款项数额应在本次赔偿中予以扣减。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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