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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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0 20:31:00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通讯员白丞博

如今,养孩子越来越精细化,但各种生活中潜在的伤害,依然防不胜防。超市里有免费的蹦蹦床,你有没有带孩子玩过?过年附近公园里有庙会,热热闹闹的孩子是不是很想去玩?孩子上学去了,学校里都是年龄相仿的孩子们,除了互相陪伴玩耍会不会有其他情况发生?六一节临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儿童意外伤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家长和孩子外出预防意外伤害,并教家长们一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儿童被伤害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超市玩跳床,5岁男童不慎跌落造成十级伤残

年7月16日下午,五岁的童童(化名)在南阳一家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童童左肱骨髁上骨折遗留左肘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残,后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器医疗费约八千元。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童童医疗费用等共计七万余元。

说法: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童童到被告超市四楼东北角的儿童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时,超市并未要求童童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该儿童游乐场内的充气跳跳床中间突起、边缘光滑且无遮挡,容易造成儿童站立不稳而摔下,存在安全隐患。从童童受伤时的现场监控视频看,其也系在充气跳跳床上玩耍时跌落地面受伤。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未要求家长必须陪同入园游玩看护,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一家人开开心心逛庙会,孩子眼睛被玩具射伤

10岁的小舟和父母于正月初二到集镇庙会上玩耍。11岁的小*则拿着父母刚在庙会上买的玩具枪兴奋不已,不停四处乱射。正当小*朝路旁电线杆射击时,小舟迎面走来,被射中右眼。小*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射程五米左右。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很有伤害。事发后,小舟由小*的母亲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舟右眼视网膜脱离和右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共计支出费用两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的父母须赔偿小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约八万元,加上两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余元。

说法: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监护人要担责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子弹将小舟右眼射伤,虽经治疗依然造成残疾。小舟的损失应当由小*承担,但因小*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的父母)承担。小舟诉请的二次手术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处理。因家长管教不严,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损失十万元,教训十分深刻。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任何玩具使用不当都会造成伤害,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孩子自行购买玩具,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玩具,家长也不能纵容孩子玩耍时不顾及他人安全。

安装家电工人疏忽,4岁孩子被电伤右手

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瓦店镇张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对经过净水机净化的水和没有经过净化的水通过仪器做水质比较,做完后未拔掉电源也未将该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阳阳(化名)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该仪器,右手被电烧伤。烧伤后阳阳先在村庄附近卫生所治疗,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中度烧伤,共支出医疗费七千余元。经司法鉴定,阳阳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所需的二次手术费用约为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后阳阳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净水器公司赔偿阳阳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余元。

说法:安装净水器为职务行为,由净水器公司承担80%损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安装净水机的过程中,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阳阳被电烧伤,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阳阳为未成年,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阳阳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3分担,因李某为净水器公司的职工,其安装净水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净水器公司承担。综上,判决净水器公司承担阳阳损失七万余元的百分之七十,共计五万余元。

李某明知客户家中有未成年人存在,却未妥善保管好带电作业工具,导致悲剧的发生,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教训深刻。

小学生打扫卫生抢工具,失手戳伤同学眼睛

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年1月份,该两名学生所在的小组负责打扫卫生区。该小组成员在组长的安排下将打扫卫生的工具带到卫生区,由组长负责分发工具。在分发工具过程中,几名学生因为争抢大扫帚产生冲突,小卓在争抢过程中摔倒在地,小森为了帮助其他同学,将手中的笤帚随手往地上一扔,结果该笤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睑撕裂伤,住院7天。两个月后,因右眼球后视神经炎发作,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涉案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小卓在该小学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花名册中,该纠纷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说法:受伤小学生有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学校和另一方家长分担精神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森是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六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千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驳回小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大河客户端编辑:侯昺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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