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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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情严重不宜行微创手术,导致患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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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8月10日,李某林因腰疼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进行了“经椎间孔镜下神经根探査粘连松解+神经根管及椎管扩大成型+髓核摘除术”手术。

手术后,原告感觉身体极为不适,疼痛难忍,完全失去知觉,多次要求向上级转院治疗。年8月29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诊断1.中医诊断:腰痛,肝肾亏损证。2.西医诊断1)腰椎管狭窄症(L4L5);(2)腰椎间盘脱出伴坐骨神经痛(L4/5);(3)腰椎间盘突出(L3/4.L5-S1);(4)腰背肌筋膜炎;(5)马尾综合征。

年8月31日原告转院到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腰椎术后;2.马尾神经损伤后遗症。年9月13日转到x特色医学中心治疗,入院诊断为1.马尾神经损伤;2.不全截瘫;3.腰椎间盘术后。

随后给予电针、隔物灸等康复治疗,配合药物予以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经治疗后明显效果好转;年10月18日出院,住院45天,出院诊断为1.马尾神经损伤;2.不全截瘫;3.腰椎间盘术后;4.腰椎间盘变性;5.双下肢静脉血栓;6.肺部小结节。

年10月18日原告再次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出院均诊断为1.腰椎术后马尾神经损害;2.腰椎不稳定;3.重度骨质疏松症。年10月30日出院,住院12天。年10月30日到xx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入院、出院均诊断:腰椎术后疼痛伴活动障碍;年12月2日出院,住院33天。

二、患方观点

原告入院时,仅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主治医生对原告说:“需要手术治疗,你们放心这只不过是一个小手术,完全能够治好,三天能够单独行走,七天可以出院”。被告在手术指征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就给原告进行手术,后原告在手术后感觉双侧小腿及足背麻木,会阴区麻木不适,不能下蹲、下肢麻木等病症。

而且在病情加重时,曾向医生多次要求转院,但医生告知其家属其属于正常的病理反应。手术后主管医生也没有注意观察其病情。最终因院方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诊疗义务,导致原告1.腰椎术后马尾神经损害;2.腰椎不稳定;3.重度骨质疏松症;4.腰椎术后疼痛伴活动障碍等严重的后果。

现在原告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长期需要人护理,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据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手术医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规程,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治疗义务,最终导致原告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

三、x医院辩称

1.x法医验伤所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定x医院对李某林的诊疗存在过错,系其发生马尾神经损伤,不全截瘫的主要原因,被告认为该责任认定过大,理由是:原告李某林因腰椎间盘突出进入x县医院治疗。

经住院全面检查后,在经过原告及其家属的同意下,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转入x医院、x特色医学中心、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本身患有腰椎间盘突出,术后发生的马尾神经损伤,不全截瘫并不能责任大部分归结于医疗过错,其自身的基础疾病也是造成本次损伤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认为鉴定结论应当为同等原因。

2、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明显不合理。原告家属孙某兰在原告住院期间向答辩人x医院借支共计元,用于原告治疗,被告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在赔款中抵扣。

四、鉴定意见

x县中医疗对李某林的诊疗存在过错,系其发生“马尾神经损伤、不全截瘫”的主要原因;x医院、x2医院、xx医院对李某林的诊疗无过错。李某林目前伤残等级属十级,李某林目前需行康复治疗。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对微创手术的选择欠妥,且沟通告知欠详尽。李某林腰椎间盘脱出等病情较为严重,宜行开放手术治疗;

2.手术操作欠规范,造成症状加重;

3.术后没有及时复查和予以相应处理;

4.手术分级管理欠完善,医方所行手术为四级手术,医院对手术医师的资质认定,手术授权,考核等相关文件;病历书写欠规范。

六、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能客观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x医院承担80%的责任,李某林承担2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林医疗费等.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支付鉴定费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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