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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说明,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对伤残等级的重大争议。
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办理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受害人主张赔偿的依据。该案中,原告张某单方委托甲鉴定机构对自己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左臂丛神经损伤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随委托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乙鉴定机构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因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伤残等级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而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又极强,为了做到正确采信证据,本院通知甲、乙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
庭审中,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分别对鉴定程序、鉴定规范、适用条款和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还对当事人存疑的问题接受了质询,最后本院通过鉴定人的证言排除了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采信了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既消除了当事人疑惑,又为正确裁判提供了依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原标题:《鉴定人出庭有效解决重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