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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知识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这么做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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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身伤害,受伤的人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是单方面委托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是否能被认定呢?接下来由小编来为您讲解一下这样的伤残鉴定会被法院认可吗

年的某天,孙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损。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则无责任。

医院住院治疗了天,诊断伤情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动眼神经损伤等,孙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在起前,李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一、通过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属九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20%;

二、李某误工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仿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李某护理期限可考虑为日、周某营养期限可考虑为日。

但三被告均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为李某单方自行委托,对其不予认可。那么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李某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如何认定的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但李某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引用《伤残评定规范》的条款与实际鉴定检验过程不符,多处伤残综合计算方法亦不符合规范要求,故对伤残等级鉴定部分不予认可。

此外,该鉴定意见书记载李某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天数用了“可考虑为”一词,并不具备明确性,不予采信。李某据该鉴定意见书主张的相关经济损失在该案中不予支持,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最后只针对李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予以认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元。

伤残鉴定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去那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3、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伤残鉴定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3、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现实中几日内就可以拿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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