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眼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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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术后出血并发症行非计划二次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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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师某荣,女,年4月6日出生。年2月25日上午被告对原告实施全身麻醉下行小切口辅助斜侧方入路腰4-5椎体间融合术+椎管减压术,术后回到病房时原告出现右腿麻木疼痛并烧灼症状。

经核磁共振检查后再次于当日晚8点左右在全身麻醉下行腰4-5椎管探查术+血肿清除术+减压术。两次手术后原告的右小腿后方皮肤感觉减退,右腿和右脚麻木无力,在被告持续住院继续治疗四个月后,原告仍然右足背屈受限,活动不利,不能正常行走。

为提高原告的治疗效果,被告将原告转至x医院继续治疗,原告经过三次连续住院康复治疗,诊断为腰4-5腰椎间盘突出术后:右下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数月持续治疗效果欠佳,原告右侧肢体感觉、运动功能仍未完全恢复,并出现右下肢肌肉轻度萎缩,遗留部分后遗症。

原告自年2月13日出院后至今,陆续在x市x医院、x市x医院门诊康复治疗,时至今日原告是跛足行走,右小腿及右足踝均不能弯曲自如。

二、患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的一次平常的手术导致原告右侧腰5骶1水平神经根性损害(骶重),造成原告右下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给原告留下终身残疾。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均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为此调离原岗位严重影响其经济收入,给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三、医院辩称

本案原告在事实与理由方面陈述的时间段、诊治事实正确,但对于医院承担责任的理由完全是出自自己的非专业的推论,不具备专业的可参考性。原告病情具备手术指征,医院按照相关的指南及规范对原告进行治疗,医院的诊疗措施完全正确,原告目前的病情属于手术后并发症。

我方在手术的告知环节已经充分告知,医院都不可能避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对于本案原告目前的情况,被告表示遗憾。被告同意依法作出一定的赔偿,但不能够超出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范围。

四、法院查明

年2月24日,医院《腰椎退行性变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该同意书载明:“拟定手术医师:尹某……本次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2、术中、术后出现神经并发症;出现四肢运动,感觉功能障碍以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甚至瘫痪;…11、术后椎管内血肿形成,压迫马尾神经,导致出现马尾症状或神经根损伤症状…”。

年3月8日出院,在出院证明书上载明诊断结果:腰4/5椎间盘突出症拌局部后凸畸形;腰5-骶1椎弓根螺丝内固定、椎管减压、植骨融合术后内固定断裂;腰3/4椎间盘退变;术后腰4-5椎管内血肿形成。

五、鉴定意见

1.本案人身损害与既往病史共存,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责任;被鉴定人本身疾病为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大小为主要责任。

2.被鉴定人师某荣因腰45,骶1神经受压致神经轴索中断(据临床表现),造成神经支配区肌肉萎缩,感觉运动功能不同程度损害,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评定10(+)级伤残;3.被鉴定人师某荣损害后果已行伤残评定,故不存在后续治疗费,如出现并发症严重,待实际发生后另诉”。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定的原告的损失合计,元。参照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应当对师某荣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的金额为92,.50元(,元×30%),精神抚慰金4,元,以上共计9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医院)赔偿原告师某荣96.5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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